如果超過法定利息可以拒絕清償?
民法第205條規定:
約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,
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,無請求權。
這是民法上所謂法定利息的規定,
如果約定的年利息超過了20%就成立重利罪嗎?
早期實務見解曾經認為,
年利息若超過20%就成立重利罪(司法院院字第519、696號解釋),
但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20號刑事判例認為,
所謂重利是就原本利率、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,
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,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,
也就是須視個案的具體狀況判斷,
無法概括而論。
例如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075號刑事判決,
曾引用中央銀行民間借貸統計資料,
認為98年11月間臺北市地區民間借貸利率在月息1.51%至2.32%之間,
(亦即週年利率於18.12%至27.84 %間),
以這樣的方式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。
另有實務見解認為,
年利息30%固然略高於年利息20%的法定利息,
但與民間合法當舖業者容許收取之年息相同,
(即《當舖業法》第11條第2 項規定),
亦與民間借貸習慣收取之利率無甚差異,
況且還要考量債務人不依約清償的風險,
故不成立重利罪(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5 年易字第 401 號刑事判決)。
此外,
亦有實務見解認為,
目前銀行放款利率及一般民間利息之月息2%或3%,
(即週年利率24%或36%),
以目前社會經濟情況而言,收取這樣的利息,
尚未違反刑法上的重利罪,
(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174號刑事判決),
參照前述兩個實務案例,
年利息36%似乎尚不構成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,
但債務人仍可依民法第205條規定,
就高過年利息20%的利息債務,
拒絕清償。
以高於年利息20%的利息,
並非必然成立重利罪,還要在個案中,
參酌當地經濟情況,
再進一步具體判斷。
不過如果是年利息300%之類的巨額,
應該就是「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」。
收取高利貸固然不合理、不道德,
但其是否成立重利罪,仍須符合前述各項要件,
例如債務人並非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
而是心甘情願向債權人借了高利貸,
或許債權人很可惡,卻不成立刑法上的重利罪,
法律和道德的標準似乎並不相同。
註:民法現行規定的「約定利率上限」為20%,
遠高於銀行放貸及借貸利率的15%《銀行法》第47條之1第2項,
立法院2020年12月三讀通過民法第205條修正案,
將法定周年利率從20%調降為16%,
將於2021年7月20日開始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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