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利貸合法嗎?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?

OK忠訓國際-信用貸款 
高利貸合法嗎?
利息多高才算重利罪?
收取高利息不一定成立重利罪?
為什麼?



雖說我不是專攻金融行業的律師!
但在法律條文規範之下都有規定!
刑法第344條規定!
乘他人急迫、輕率、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!
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!
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!
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 



刑法重利罪的規定!
用意是為了避免有人以放高利貸!
剝削有急需用錢或無借款經驗!
不懂自己借到了高利貸的債務人!
但高利貸的標準到底是什麼呢?
只要收取高利!
一定就成立重利罪嗎?



我們根據網路上查的案例:

有位住在苗栗的陳女,向林男、陳男借40萬元周轉!
約定30天內須還款630萬元,
年息高達21600%以上,陳女不滿高利貸而報警,
檢察官對林男、陳男提起重利罪公訴。



但基隆地院刑事庭認為陳女最初借5萬元,
是因為姊姊向她借錢,她也不知道姊姊借錢的原因,
陳女說因為姊姊向她要錢,她就向林男、陳男借5萬元,
也就是陳女並未確認其姊是否有急用,
難以認為這樣是「乘他人急迫、輕率」。



陳女又向法官說她沒有信用卡,
但法官調查陳女在此次借款之前,
已有多次使用信用卡預借現金的情況,
因此,陳女對金融機構小額借貸,
並非毫無經驗可言,她可以信用卡預借5萬元現金給姊姊,
卻選擇向林男、陳男借錢。



法官認為陳女供詞前後矛盾,
無法證明是處於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的情形下才借錢,
判決林男、陳男無罪,
全案可上訴(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易字第 457 號刑事判決)。



有實務案例是,
債務人取得借貸款項後,
約有四分之一款項立即使用於償債,
債務人這樣的行為,
有些難令人信服其債務週轉吃緊,
也就是不急迫;
而且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借貸協商過程長約兩個月,
顯示債務人所面臨資金需求是否緊急迫切,
甚有可疑,
且顯見債務人有充足時間可以考慮是否另覓資金來源,
並非輕率。




再者,
債務人以前有經營生意,
而向民間、銀行借貸周轉之經驗,
債務人並非無借貸經驗之人,
所以法官認為此借貸不符合「乘他人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」,
雖然該案的借款年利息高達72%,
仍判被告不成立重利罪(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075號刑事判決)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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